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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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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在贯彻落实中,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出了“核定征收、强化管理、严格检查”的征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核定征收,强化管理,严格检查”的征管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确定比例,推进核定征收
对纳税人合同类应税凭证不能据实贴花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分合同类别明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1. 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对年销售收入(以上一个年度数据为依据)超过二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 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 其他类型企业:按采购金额或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服务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建安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外贸企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印花税,其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不分企业类型,均按“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的100%的比例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收入的100%和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强化征收管理,实施源泉控管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鉴定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其所签合同类别确定核定比例,并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将纳税人税种登记中的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增加)为核定征收。纳税人印花税征收方式及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纳税人经营、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核定比例的,应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实地核查并审批后,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对本年应缴印花税进行补退。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果其经营范围涉及两种以上印花税应税项目,应分别记载金额,分别计算纳税,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应税项目核定计税。
(三)对纳税人未实行核定征收的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营业账簿实行从量计税,按件进行贴花。
(四)通过代开发票及税务登记等环节对印花税实行源泉控管。一个是加强自然人代开发票印花税征收工作,对自然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建安、运输、租赁等发票,均按发票金额征收印花税;另一个是在税务登记环节重点加强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管,在办理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证时,要求其必须提供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并将租赁合同印花税征收入库。
(五)对于合同另一方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的,通过采取印花税委托代征的方式堵塞征管漏洞。对金融、保险业及大型商场,要求其除缴纳自身应纳印花税外,如果与其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是行政事业单位或是自然人,应按照代征协议规定,代征合同另一方有关借款、财产保险、财产租赁合同等印花税;对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购买商品房所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以及其自建房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委托产权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代为征收。
(六)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根据规模按月或半年报送《印花税税源管理(申报)情况表》(见附件),将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已缴税额等项目进行明细申报,申报表作为“一户式”档案资料保管。
(七)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金融企业以一个季度为限),纳税人对核定征收税额应在次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对未实行核定征收的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等应税凭证,于证照领受及账簿启用时计算贴花。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违规处罚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的检查,依托税收联动机制,将企业填报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申报)情况表》数据与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进行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的印花税额与收入、存货等项目是否相符;将同类型同规模企业印花税的入库税额进行横向比对,对比对的差异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存在差异的企业,应对其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约谈及实地核查,检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属实,发现纳税人有不配合或存在偷税行为的,应转入稽查环节。对纳税人的印花税违规行为要从严处罚,增强纳税遵从度。
(一)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罚款。
(二)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三倍罚款。
(三)纳税人发现其合同的签订率超过税务机关核定比例10%以上的,应及时补正申报,如不及时申报的,对差额部分应纳税款处以五倍罚款。
(四)对纳税人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作为已缴税凭据,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三倍罚款。
(五)对纳税人伪造印花税票作为已缴税凭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