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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省财政厅于2003年制定并试行了《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得到了广大会计工作者的肯定。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正式印发全省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我省会计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公司,下同)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  企业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本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上级单位根据职责权限指导、监督和管理所属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条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企业,应当至少设置两名会计人员,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员;实行代理记账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一名出纳员。

企业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在业务、生产等部门配备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其劳动人事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任免(含聘任和解聘,下同)会计人员,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具有依法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总会计师的任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以及总会计师的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企业会计机构中从事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个人独资、私营和合伙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上级单位认为企业直接任用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人员从业条件的,或发现企业会计人员有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而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应当依法责成所属企业重新任免。

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级会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节  会计岗位

 

第十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其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设置总会计师。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同级副职的职权不得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行业、规模、业务量等情况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基本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支往来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总账核算、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管理。

设置管理会计和财务总监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岗位,在保证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前提下可以与基本会计工作岗位相结合。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企业,应当设置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数据分析、电算维护、电算审查、软件开发电算化会计岗位,在保证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前提下可以与基本会计工作岗位相结合。账套主管(包括系统管理员)负责在会计软件中设置操作人员,对每一操作人员赋予初始口令密码,并进行授权分工。

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住院处收费、商场收银及企业销售、服务、采购部门设置的收(付)款岗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岗位,不属会计岗位。

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保证不相容职务分离,会计工作岗位的具体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计算机维护工作;

(二)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和监事工作;

(四)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

(五)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

(六)审核记账人员不得兼任软件操作人员的输入工作;

(七)电算维护、电算审查、软件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数据分析人员的工作。

会计电算化岗位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电算主管授权分工的范围操作使用软件,操作人员应当使用电子签名与认证,操作人员使用的密码口令应当定期更换。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按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具体轮换年限应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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