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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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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事项描述】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原件
    3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居民企业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原件
    1
      2. 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提供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原件
    1
      【基本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温馨提示】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2.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