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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差旅费全税种实操解析及热点答案

 超全!差旅费解析

 

      差旅费都包含什么?实务中我们大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大多数企业在实务中差旅费具体包括的费用有以下几类:

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2、车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车辆、租用车辆等;

3、住宿费;

4、补助补贴:误餐补助、交通补助;

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

6、杂费:行李托运、订票费、退票费等。

 A、国内旅客运输进项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注意:不是所有差旅费中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他们有以下限制:

1、需为20194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该填写的信息必须要求完整而正确的填写,只能填写企业的信息,而不能填写为员工个人的信息。

3、企业报销的外单位员工差旅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B、住宿费抵扣进项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住宿费的“用途”,企业员工在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专票认证后,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存在以下情况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属于职工福利性质范畴的,比如报销的员工旅游、探亲等情况下的住宿费;

2.员工或股东个人消费的;

3.属于交际应酬给予客户等报销的;

4.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出差发生的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C、车辆相关费用

车辆属于公司,则出差途中发生的车辆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租用租车公司的汽车,租赁费和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的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就行了。
如果属于
“私车公用”的情况,企业财务人员要根据多方情况以及当地具体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如,公司和员工个人有无签订租车合同,合同有无约定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归属等。

03差旅费企业所得税解析

 差旅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体原则遵循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即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差旅费企业所得税事项中比较容易出错的几种情况有:
1、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无特殊规定,取得该标明人身意外保险费的行程单可以作为扣除人身意外保险支出的凭据。
 2、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在实务核算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职工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研发活动中的差旅费: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参加培训的差旅费:《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五)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故小编理解,如果属于因培训而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5、火车票发生退票的税前扣除:企业员工出差,实际支付的火车票退票费用,可依据铁路部门出具的由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据税前扣除。【案例】税务人员在对某投资公司2013年~2015年纳税情况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20多位员工,但经营费用中的差旅费支出占企业管理费用的比例高达70%,且单笔金额在十几万元以上的每年达二十多笔。
  企业相关人员对此解释:单位每年都有新的投资项目,范围涉及全球,所以业务部门的员工经常要对投资项目外出考察,导致差旅费支出比例很高。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对该企业此类业务开展详细检查后发现,该企业账务中记载的差旅费支出,其所附凭证大多为各旅行社或酒店开具的发票,涉及国外差旅费的部分所附凭证为酒店出具的确认单和发票。
  除此,再无其他资料。通过进一步核查及研究,税务人员最后对企业作出所得税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时对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罚。
【分析】对于此案件,税务人员作出上述处理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旅行社所开具的发票虽真实合法,但所附合同条款内容都是几人到某地,承担交通费、游览参观费、食宿费,无法证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  其次,经过进一步核查发现,涉及国外差旅费的部分,该企业虽取得了当地酒店的发票,但酒店确认单上的人员姓名并不是企业在职员工。  再次,酒店出具的发票虽都为真发票,但金额超过十万元以上的发票开具时间大多在法定节假日。并且,除了发票,该企业无法提供任何其他凭证。  对以上三项行为,税务人员约谈了企业相关负责人。在证据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这些非正常的大额差旅费,均为企业老板的家庭支出,和企业经营无关,但因取得了真实合法的发票,财务入账时直接在管理费用中做了列支。     【启示】  企业财务人员一般认为,只要取得真实发票,差旅费在费用中列支就没问题,其实不然。《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中第一项就是: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虽已作废,但对差旅费的合理性如何确认有一定借鉴意义。文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差旅费支出是否具有合理性,必须附有以下一些材料: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只有这些资料齐全,才能证明其业务真实,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4差旅费个人所得税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2012411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单位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各地标准不一样,总体原则是超过标准部分并入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工作考察为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免收差旅费,该免收的差旅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给非雇员组织差旅活动,免收的差旅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差旅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包括实 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05差旅费的会计核算

按照发生内容进行分类账务处理

1.  可能计入“制造费用”

比如,制造型企业产品加工过程中个环节需要委外加工,但是企业又不受托加工方的质量控制,决定安排生产人员到受托方生产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2.  可能计入“在建工程

企业基建部门为施工建设而发生的费。

3.  可能计入"研发支出”

企业研发人员为研发新技术、新工艺产品而发生的差旅费。

4.  可能计入“业务宣传费”

比如,在企业宣传活动中,承担了者往返企业及工厂等地方的差旅费等。

5.  可能计入“业务招待费”

比如,企业为维护客情关系而承担户到企业的差旅费的。

6.  可能计入“董事会经费

比如,企业独立董事为行使其独立的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

7.  可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比如: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中包括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差旅费账务处理如下

1、没有借备用金的情况下报销时

:管理费用-差旅费

:现金

2、借备用金的情况下

A、借出备用金时

:其他应收款-Xx

:库存现金

B、回来报销时

a、全部花完

:管理费用-差旅费

:其他应收款-Xx

b、现金有剩余

: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差旅费贷:其他应收款-Xx

c、如果现金不够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库存现金

其他应收款-Xx

06外单位的差旅费涉税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相关文件直接定,实务中建议如下处理,仅供参考

1、外单位有偿提供劳务,如合同约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或报销,而自己企担或报销差旅费属于劳务费支付的一种

如如:聘请财稅培训老师做培训的差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为注册会计师报地子公司审计的差旅费等计入审计费。

2、外单位人员提供无偿劳务,或虽偿劳务但是合同并未约定差旅费,而是志愿承担或报销了住宿、交通费的,可为业务招待费或者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除。

:企业组织专家出席专项评审会生的差旅费,属于与你单位生产经营有合理支出,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得范畴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3、只要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可以税前扣除。

:为已售商品而邀请生产厂商技员及其他公司人员一同去外地为客户语器,所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企业与入相关的支出,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但1应对这部分费用书面说明并作为附件,明该项支出确属为销售商品而发生。

4、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不是本单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还要按照相关规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负担来面试的外地人员的款(不管面试是否成功均负担,短期用大约半年),由单位提供负担面试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可以税前扣除,也征收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