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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契税税率“5降3” (1)单位承受住房 (2)居民承受赠与住房, (3)非住房、土地交易 契税税率由5%降至3% 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与现行的一致 二、享受优惠看合同 对单位承受住房、居民承受赠与住房,以及非住房、土地交易契税税率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要根据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签订时间来判断适用税率。 三、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 由原《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变为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四、免征契税情况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六、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需缴纳契税 《契税法》在关于征税范围的条款中,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这意味着《契税法》正式实施后,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也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2021年9月1日之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则不属此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计税依据 (1)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2)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3)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5)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6)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税收优惠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