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发票管“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理”中的部分内容。
2“税款征收法定原则”修改为“税款征收主体
3.“纳税保证”中删除“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的表述。
4.“纳税信用评价”中删除“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内容。
5.“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中删除“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接待场所处理的时限”等内容, 并修改了“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中的部分内容
6“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 并删除“失信主体信息的提前停止公布”等内容。
7.“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以及“税务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中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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